環境要聞
以案釋法︱屏南某公司未按排污許可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案
發布時間:2024-12-18 來源:寧德市屏南生態環境局
一、案情簡介
2024年7月,屏南生態環境局對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調閱該公司2023年度自行監測報告和企業自行監測方案,對照排污許可證自行監測要求的內容,發現該公司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缺少對廢氣監測項目苯和廢水的監測方案,2023年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對有機廢氣排放口開展苯、甲苯、二甲苯等指標自行監測,也未對廢水排放口開展自行監測。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的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之規定,屏南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處罰,處罰款2.54萬元。
三、案件啟示
(一)排污許可制度作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抓手,其執行力度與效果直接關系到環境質量的改善。其有效實施離不開排污單位的自覺遵守和積極配合,本案辦理嚴厲打擊了自行監測過程敷衍了事行為,提醒各排污單位要時刻繃緊環保這根弦,切實履行好自身的污染防治主體責任。
(二)排污單位在取得排污許可證后,并非一勞永逸,而是應當將其視為承擔環保責任的新起點。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污染物自行監測相關要求,依法依規編制自行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和監測報告備查,并對監測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三)本案辦理中執法人員調閱自行監測報告時發現部分行業特征污染指標缺失后,立即逐條逐項對照排污許可證要求,認真梳理找出缺項內容,最終發現該公司存在的違法行為。通過本案也警醒了各排污單位要加強嚴格落實自行監測主體責任意識,消除全權依賴第三方公司的僥幸心理。
免責聲明:寧德企業環境信息自主公開網(披露平臺),建設單位、環評機構或技術咨詢服務單位可通過本平臺向社會公眾發布相關環評信息公開、公參公示和全本公開,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及配套文件中的網絡平臺要求。在本平臺公示有關信息和內容,由發布單位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