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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布一批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21-08-05 來源:東南網
東南網8月4日訊(本網記者 張立慶) 2021年3月1日,《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為深入推動《條例》落實落地,福建省生態環境廳組織開展排污許可專項執法行動,指導督促企業強化排污許可管理,嚴厲打擊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此次公布的執法典型案例包括:
一、福州市宏業化工有限公司不按證排污案
2021年5月8日,福州市福清生態環境局收到江陰港城經濟區管委會反映,在園區順寶河段有一排放口正在排放黑色水體,執法人員立即進行現場調查,發現該排放口為福州市宏業化工有限公司雨水排放口。通過調閱監控,發現排放的黑色水體為該公司初期雨水,排放時長約8分鐘。按照該公司排污許可證要求,初期雨水應回用于生產,但當日下雨期間該公司初期雨水池進水閥門未及時關閉,導致初期雨水混合底泥倒灌至雨水管道外排。
福州市宏業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要求,違反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據《條例》第三十六條,福州市福清生態環境局于2021年5月24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處以罰款10萬元。
二、福建省恒翔紡織有限責任公司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未提交執行報告案
2021年5月20日,福州市福清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福建省恒翔紡織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排污許可證專項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未按照排污許可證對廢氣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進行記錄;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福建省恒翔紡織有限責任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條例》第三十七條,福州市福清生態環境局依法于2021年7月6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處以罰款2萬元。
三、福建優立盛油脂有限公司未提交執行報告案
2021年5月20日,福州市福清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福建優立盛油脂有限公司進行排污許可證專項執法檢查,發現其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2021年第一季度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福建優立盛油脂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依據《條例》第三十七條,福州市福清生態環境局于2021年6月15日對該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以罰款0.5萬元。目前,該公司已按要求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四、安溪縣蓬萊金坤沙場不按證排污案
2021年4月29日,泉州市安溪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安溪縣蓬萊金坤沙場開展排污許可執法檢查時,發現該沙場二三級沉淀池污泥淤積嚴重,已無法發揮沉淀作用,洗沙廢水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的不符,未經有效沉淀后回用于生產,而是通過沉淀池直接外排至龍潭溪,導致河道淤積,造成環境污染。同時,該沙場還存在沙石原料和成品沙石露天堆放,未采取噴霧降塵或者遮蓋抑塵等減少粉塵措施等問題。
安溪縣蓬萊金坤沙場違反了《條例》第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泉州市安溪生態環境局依據《條例》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于2021年6月11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處罰款8.43萬元。
五、壽寧縣中正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未開展自行監測案
壽寧縣中正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取得排污許可證,2020年12月14日參加了壽寧生態環境局組織的業務培訓,并收到《寧德市壽寧生態環境局關于要求已核發排污許可證企業開展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2020年12月22日該公司完成自行監測備案。但2021年4月8日寧德市壽寧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時,該公司無法提供自行監測相關材料。
經進一步調查取證,查明壽寧縣中正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違反了《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寧德市壽寧生態環境局依據《條例》第三十六條,于2021年4月12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處以罰款2.3375萬元。
福建省環境監察總隊相關負責人介紹,排污許可證作為執法的重要依據,讓執法依據更明、邊界更清、效率更高,切實減輕了基層執法負擔。下一步,福建省生態環境廳將繼續圍繞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體系,以深入開展排污許可專項執法行動為抓手,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使“持證排污,按證排污”的法律要求深入人心,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提供更堅實的執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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