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
寧德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寧德友創環境技術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23-05-16 發布人:寧德市生態環境局
閩寧環罰〔2023〕68號
寧德友創環境技術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924MA32T8M045
法定代表人:葉*
地址:壽寧縣南陽鎮含頭村外洋當46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依據
2023年3月2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負責運行的壽寧縣南陽污水處理廠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發現壽寧縣南陽污水處理廠存在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環境違法行為,具體表現為:1.現場無法提供自動監測設施日常巡查、維護及校準臺賬,未按規范開展自動監測設施運維;2.TPN2000總磷水質自動監測儀多通道選向閥5號連接管應為采樣軟管(即進水PVC管),注射泵左側連接管(多通道選向閥上標注為com)應為零點液輸送管。但現場發現采樣軟管未與監測儀采樣進水的PVC管道連接,直接插在柜內一個裝有約四分之三瓶水樣的白色塑料瓶內;零點液輸送管未連接零點液桶,插在監測儀背后一個連接采樣進水PVC管道的小玻璃罐內,罐內有監測儀采樣泵采集的排放口廢水儲存;3.DH313TN型總氮水質自動監測儀參數設置中量程范圍設置為 0mg/L-10mg/L,不滿足量程應設置為排放標準2-3倍的要求。現場采集4組實際水樣及放置1瓶總氮濃度為25.1mg/L的標準物質溶液進行比對,結果均不合格,自動監測設施未正常運行。
證明以上事實的證據和依據有:
1.2023年3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葉*身份證復印件、監事王*、運行工林*和夏*身份證復印件以及授權委托書等證明你公司是適格的環境違法主體。
2.2023年3月2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檢查(勘驗)方位圖、拍攝的現場照片及錄像;3月2日至3月3日,我局執法人員分別對你公司監事王*、運行工林*、夏*制作調查詢問筆錄,4月6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壽寧縣南陽污水處理廠自動監測設施供應公司代表盧*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廢水現場采樣記錄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復印件、環境監測人員技術考核合格證復印件以及執法人員執法證件復印件等證明執法過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2023年3月2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檢查(勘驗)方位圖、拍攝的現場照片及錄像;2023年3月2日至3月3日,我局執法人員分別對監事王*、運行工林*、夏*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2023年4月6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壽寧縣南陽污水處理廠自動監測設施供應公司代表盧*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寧德市壽寧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寧壽環站執字(2023)第4號)等證據證明你公司負責運行的壽寧縣南陽污水處理廠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違法事實。
4.2023年4月7日的《送達回證》證明你公司于當日收到《寧德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寧(壽)環〔2023〕違改字5號)。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規定。
我局于2023年5月4日以《寧德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寧(壽)環罰告字〔2023〕10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有進行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的要求,視為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
以上事實有2023年5月5日《送達回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的規定,結合《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基準(試行)》中“(四)違反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和自動監控管理類”序號2的裁量標準進行綜合裁量,從該違法行為未對環境造成明顯影響、屬于中小微型企事業單位、兩年內環境違法次數2次、違法行為持續時間1個月以下、主觀過錯程度屬于“過失”、屬于“一般廢水”、屬于“監測設備運行不正常的”、排放去向屬于“IV類水體”、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消除環境影響、配合調查等因素進行綜合裁量。經集體討論研究,我局責令你公司繼續按照《寧德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寧(壽)環〔2023〕違改字5號)落實整改,并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罰款人民幣2.34萬元(大寫:貳萬叁仟肆佰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寧德市中心支庫;繳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有關事項的通告》(閩政文〔2021〕405號)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寧德市東僑經濟技術開發區瑞云路2號寧德市司法局,電話:0593-2056255)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本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寧德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5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來源:寧德市壽寧生態環境局
免責聲明:寧德企業環境信息自主公開網(披露平臺),建設單位、環評機構或技術咨詢服務單位可通過本平臺向社會公眾發布相關環評信息公開、公參公示和全本公開,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及配套文件中的網絡平臺要求。在本平臺公示有關信息和內容,由發布單位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