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要聞
寧德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 劉水金就《寧德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答記者問
發布時間:2024-08-01 來源:閩東日報
2024年7月24日,福建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了《寧德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在《條例》公布之際,寧德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劉水金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么要制定《條例》?
答: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建設施工、道路運輸、工業生產、物料堆存、房屋拆除等活動中產生的揚塵污染問題較為突出,成為影響我市空氣質量的重要因素,人民群眾對呼吸清新空氣的呼聲越來越高。同時,由于上位法對揚塵污染監管部分職能、具體防治措施等方面的規定較為宏觀,我市在實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也存在執法主體不夠清晰、職能交叉、防治措施不夠明確等問題。因此,制定《條例》,通過地方立法為防治揚塵污染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這既是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也是解決我市揚塵污染防治突出問題、改善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有力抓手,是群眾所盼、民生所系。
問:《條例》的出臺經歷了哪些過程?
答:2023年至2024年,市人大常委會將《條例》列入了立法計劃審議項目。在市委的領導下,市人大常委會充分發揮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強化與市政府溝通協調,組建立法專班,扎實推進立法各項工作依法有序進行。市政府高度重視,確定市城市管理局牽頭《條例》起草工作,形成議案于2023年8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
《條例》分別于2023年10月30日、2024年2月29日、2024年6月26日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進行了三次審議并表決通過。在《條例》制定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不斷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通過寄送函件、新聞媒體公告、召開專題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建議;同時組成立法調研組到相關縣(市、區)開展立法調研和考察,摸清各地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實際情況,并學習借鑒外地立法經驗。在深入調研、多次論證以及充分吸收各方意見后,對《條例》不斷修改完善,著力提高立法質量。經多方努力,《條例》在2024年7月24日召開的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上獲得全票通過,將于今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條例》從立項到批準通過歷經一年多時間,成稿以來前后修改共計30多次,召開立法座談會、專家論證會等12場,共收集各方意見建議127條,可以說是集體智慧的結晶。
問:《條例》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條例》共五章三十九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章總則,對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基本原則、政府和部門職責、村(居)委會職責、企事業單位責任、宣傳引導等進行了規范。第二章防治措施,主要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同時對房屋建筑工程、市政水利工程、拆除工程等建設工程,物料堆場、道路運輸、商鋪門店裝飾裝修、道路保潔、綠化施工和養護、預拌混凝土砂漿、土地平整、石材加工、礦山開采等活動明確了具體防塵措施,確定了裸露地面防塵責任主體。第三章監督管理,對聯席會議制度、日常監管、信息共享、重點揚塵污染源單位名錄制度、應急預警機制、投訴舉報機制等監管措施作了明確的規定。第四章法律責任,對違反條例的行為設置了相應罰則。第五章附則,對條例施行時間進行了規定。
問:《條例》如何明確政府部門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管職責?
答:為了確保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管理有序、措施有效、工作有力、追責有據,《條例》第五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相關職能部門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管職責進行了明確和細化。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職責。同時,按照揚塵污染產生行為的分類和污染源的不同,結合工作實際,對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行政、港口管理、房屋征收等部門的揚塵污染防治職責作出了具體規定,構建齊抓共管工作格局,有效提升監管合力。
問:《條例》對揚塵污染防治措施作出哪些具體規定,能否舉例說明?
答:《條例》第二章專門針對不同作業類型或場所,細化規定了具體的揚塵防治措施。如我們常見的建設工程施工,《條例》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施工工地周圍按照規范要求設置封閉、連貫的硬質圍擋或者圍墻;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噴淋、噴霧等降塵設施;施工工地的出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區、生活區的地面采取硬化處理;施工工地出入口內側應當配備車輛沖洗設備和沉淀設施,保持出場車輛、出入口通道及周邊道路清潔等。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條例》還要求施工工地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遠程視頻監控設備和揚塵在線監測設施等等。
再如,對于裝卸和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等散裝物料及混凝土、砂漿等流體物料的車輛,《條例》要求車輛符合規定條件并安裝衛星定位系統;按照規定的運輸時間、路線行駛;采取覆蓋、密閉運輸等防止物料拋撒滴漏的有效措施等等。
對于礦山開采,《條例》要求礦山開采實施分區作業并設置廢棄物貯存處置場;采礦場等場地的運輸道路采取鋪裝或者機械壓實等措施,并定期清掃、灑水抑制揚塵;礦區、礦石加工區出口設置車輛沖洗設施;作業時采取濕法噴淋等抑塵措施等等。
問:《條例》在監管手段上的亮點和特色是什么?
答:一是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確保監管責任落到實處。《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政府負責人牽頭,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行政、港口管理等相關部門共同參加的揚塵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統籌協調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二是設立重點揚塵污染源制度,突出監管重點和源頭治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依托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揚塵在線監測系統,加強對顆粒物污染的監測和數據分析,確定重點揚塵污染源單位名錄,并向社會公布。對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單位實行重點監管;重點揚塵污染源單位名錄應當定期評估,實行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單位名錄確定的標準和程序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制定。
問:《條例》在法律責任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設置轉致條款,對《條例》中規定的禁止性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條文中不再重復。二是根據我市揚塵污染防治需要,在上位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對建設單位未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施工單位未制定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未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專款專用等行為,城市道路保潔單位、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綠化施工單位、養護作業單位違反相關規定措施的,規定相應法律責任,填補上位法空白,增強了《條例》的剛性與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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