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要聞
典型案例|福建省寧德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違反排污許可制度案
發布時間:2024-12-19 來源:寧德市蕉城生態環境局
一、案情簡介
2024年5月28日,福建省“清水藍天”專項幫扶組聯合寧德市蕉城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福建省寧德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的自行檢測報告,未按照排污許可要求對鍋爐廢氣排放口(DA004)和雨水排放口(DW002)開展自行監測。
二、查處情況
福建省寧德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許可要求對鍋爐廢氣排放口(DA004)和雨水排放口(DW002)開展自行監測,涉嫌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钡囊幎ā8鶕嚓P規定,寧德市蕉城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6月11日對福建省寧德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予以立案,并于2024年6月13日對其下達了《寧德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寧蕉環違改字〔2024〕3號)。
2024年9月6日,寧德市蕉城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焙汀杜盼墼S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的規定,責令該公司繼續按照《寧德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寧蕉環違改字〔2024〕3號)要求落實整改,并決定對該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罰款人民幣3.8萬元。
目前,該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內繳清了罰款,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要求,完善了《自行監測方案》,開展完成自行監測任務,達到了整改完成的目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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