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要聞
典型案例——福鼎市某公司違反排污許可管理類案
發布時間:2024-12-24 來源:寧德市福鼎生態環境局
【案情簡介】
2024年9月6日,寧德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福鼎市某公司進行檢查,檢查時該公司正在生產。根據該公司排污許可證規定,應對廠界廢氣揮發性有機物及軋鋼車間無組織廢氣非甲烷總烴、顆粒物開展頻次為1次/年的監測。但該公司2023年未對廠界廢氣揮發性有機物及軋鋼車間無組織廢氣開展監測。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查處情況】
福鼎某公司未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的違法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的規定,結合《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相關規定,處罰款人民幣4.2萬元。
【啟示意義】
企業自行監測不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提升管理水平、保障數據真實性、推動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以及支持政策實施的重要手段。通過自行監測,企業能夠更好地了解自身的環境影響,及時采取措施減少污染,為實現綠色發展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此次處罰不僅是對企業違法行為的懲戒,更是對企業的一種警示和教育。通過處罰,企業可以認識到自身在環境管理方面的不足,從而采取措施進行整改,積極整改并重新制定自行監測方案,提高了環境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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